双击自动滚屏  
吉林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发表日期:2010年5月4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442 次

      吉林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平均涨幅22.9%

   从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吉林省最低工资标准自51日起有所上调,调整后长春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820元,涨幅达到262%。

  据了解,调整后吉林省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为四个档次:长春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3元/小时;吉林、松原市区和延吉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6元/小时;四平、辽源、通化、白山、白城市区和珲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7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6元/小时;长白山管委会和其他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68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52元/小时。

  据悉,此前,吉林省相关部门按照比重法和收入比例法对省内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测算,并参考了其他省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结合省内企业、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综合因素制定了调整方案。

  吉林省自1995年开始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1996年至2007年间先后六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此次吉林省第七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四个档次的调整幅度在20%至262%之间,平均增长幅度为229%,比目前已调整最低工资的8个省、市平均增长幅度高6个百分点



  双击自动滚屏  

磐石社保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 进入管理 |

联系地址:吉林省磐石市福大安路1438号   联系电话:043265224348   联系人:北方
吉ICP备0500902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