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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离退休一次性待遇结算

发表日期:2005年11月19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691 次

 

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死亡后七日内由经办人员携带下列手续到社保公司业务大厅发放窗口办理死亡待遇结算手续。

1、            经办人员身份证;

2、            死亡者火化收据原件(或证明其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书);

3、            死亡人员档案。

结算手续办完于当月28日后,用死者生前领取养老金的存折到所属银行支取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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