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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失业待遇审核与发放

发表日期:2005年11月19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2638 次

 

按照失业保险联动机制要求,参保单位经办人员携带《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失业人员名单、社会保险手册、失业职工手册等相关手续,到待遇审核窗口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经就业服务部门审核确认失业人员资格后到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经社区领导及就业服务部门签署意见后返回待遇审核科。待遇审核科依据上述资料将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做微机失业发放数据,并将当月失业金发放情况登记汇总,经稽核审计无异议后于每月15日前送社会化管理科发放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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