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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参保与续保

发表日期:2005年11月15日  本页面已被访问 3361 次

 

无档案人员参保

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户口、身份证,到服务大厅进行参保登记,建立基本信息挡案,同时办理社会保险手册。并按照吉政发[2004]28号文件规定,缴费基数统一为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为20%。1995年7月1日以后就业的上述人员,按各年度使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比例补缴养老保险费(最早补至1995年7月1日)。

未参保原集体企业职工和漏保人员参保

未参保且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原集体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要求的职工,2005年底前可依据吉政发[2004]28号和磐政发[2004]57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从1988年1月1日起开始缴费,缴费标准按本条2款“重新参保及续保人员补建个人帐户”标准参保缴费。2005年底前未参保缴费的,不再享受未参保集体企业职工参保政策。

对于单位未参保及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中的漏保人员以个人身份参保按省级统筹管理的人员,按“重新参保及续保人员补建个人帐户”标准参保缴费,并从1999年1月1日起加收滞纳金。

试点企业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人员续保

按试点政策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凭本人携带的《国有企业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试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和社会保险手册上加盖的“试点企业职工停保专用章”续保,并设立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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